專利的“發明人”無法再變更了
專利的“發明人”無法再變更了。
申請人于2018年2月27日提出專利權轉讓變更的同時,以錯填為理由要求對發明人進行變更。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當事人不得協商改變真實發明人的客觀事實。
如果當事人再次提出發明人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發明人對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包括變更后發明人對關鍵技術特征等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確鑿證據和對發明過程的客觀記錄。
發明人變更證明中變更前發明人簽章存疑。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貢獻的人”,故發明人變更應依據發明事實,符合相關規定,而不應隨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移而變更。如本案發明人確實有誤需要變更,請提交變更前發明人身份證掃描件。
發明人變更證明不合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來看,發明人變更應依據發明事實,符合相關規定,而不應隨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移而變更。
按這樣的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基本可以說“沒辦法變更發明人”了,因此,大家在辦理轉讓時,應當注意這一點,是否應考慮事先跟受讓人說清楚,以免變更不了“發明人”而引發不必要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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