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假貨增值稅進項能抵扣嗎?
某互聯網大伽甚至呼吁,“像治理酒駕一樣治理假貨”。可見,假貨被大家痛恨有多深。
公司進了一批假貨支付11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有17萬元進項稅金,此進項能不能抵扣?
論壇上曾有位“專家”認為:進項抵扣要遵循合法性原則,不合法的進項不能抵扣。按其分析,進項不能抵扣。
實際上這是想當然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并沒有規定什么合法性原則,只要有發票就可以抵扣。所以,可以抵扣。
然后,公司將其中一半賣了117萬元,申報銷項17萬元,銷售收入100萬元,對應的成本是50萬元,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這50萬元成本能不能抵扣?
同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也沒有限定稅前扣除必須要“合法”,所以,只要滿足了真實、相關、合理三性原則,不是明令規定不得抵扣的項目,這50萬就可以扣除。扣除后,相當于這半批貨產生了50萬元的毛利,并依法納稅。
然后,公司售假行為被工商人員查處,剩下的貨物被沒收后銷毀,三個問題:1)沒收的這50萬元假貨對應的進項8.5萬元,能不能抵扣?2)之前銷售的、已被確認為假貨的那一半進項8.5萬元,能不能抵扣?3)以前銷售的50萬元成本,被確認為售假后,能不能扣除?。
問題1:我們知道,條例規定貨物非正常損失的進項,不能抵扣。《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進一步解釋:“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屬于非正常損失,所以,被沒收不能抵扣。有點像連進項稅金一并被沒收。
眼尖的人可能會看到,案例中的企業是傳統增值稅購銷企業,應該不受《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解釋限制。
但是,試點辦法畢竟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的文件,硬說此解釋也適用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也有道理。
所以,這會形成一個不確定性爭議。企業的理由與稅務機關的理由,都在這個解釋能不能適用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及其實施細則之上。
問題2:縱然“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不能抵扣進項,可以適用本案例。但對于已銷售的產品,不存在“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等情況,所以,不準抵扣進項,沒有依據,已銷部分不存在進項轉出的問題。
即要想不讓抵扣,必須有一個“依法沒收”的過程。比如,如果消費者退貨后,再被沒收,就要進項轉出了,因為構成了“被依法沒收。”
問題3:所得稅上,已銷的成本顯然不能因為被認定為假貨而不讓扣除,這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沒有不讓扣的依據。
所以,結論是:工商的處理,不涉及已銷產品的進項與成本。對于未銷被沒收產品的進項,存在一定的政策爭議。
然后,工商局準備對其非法獲利處以沒收、并罰款。這個罰沒損失能否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罰沒的支出不得扣除。所以,不管工商罰多少,所罰的金額都不得稅前扣除。這一點,比較過癮,相當于對罰款本身再征25%的企業所得稅。
看到這兒,就清楚了。對假貨的處罰,實際上關鍵還是靠工商局來執法的。稅收政策上進行特例的配合是可以的,比如,規定罰沒產品進項不得抵扣,罰沒損失不得扣除等。但原則上講,稅收有中性原則,只管如何規范地收稅。
為什么稅法不宜直接規定打擊假呢?因為在具體的工作中,如何判定為假貨是一個專業性問題,稅務人員不是全能的。所以,把稅務的規定建立在工商具體的執法結論之上,是很合適的。
可見,當工商進行處罰時,要把假貨對應的進項稅金因素也考慮在內。當然,當處以數倍罰款時,這點稅金就不在話下了。
為打擊制假、售假,我也認同“像治理酒駕一樣治理假貨”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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