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4年度科技重大專項(不含可持續發展專項)項目

  支持強度

  受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單個項目資助強度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申報時間:2024年8月10日-2024年9月2日

  申請條件

  (一)申請單位(指牽頭單位或獨立申報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

  (二)企業作為申請單位的,申報半導體與集成電路、網絡與通信、低空經濟與空天、新材料專項的,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之一: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發證年度為2021年及以后)。

  2.2023年度研發費用超過5000萬元或2024年上半年研發費用超過3000萬元。

  3.經國家、省、市工信部門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

  4.經市科技部門認定為“深圳市引進重點創新型企業”的單位;

  5.海內外高水平新引進團隊依托的申報企業(注冊時間在2019年7月31日后)。

  申報智能機器人、合成生物、光載信息、新藥疫苗、健康診療專項的企業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三)企業作為申請單位的,2023年度或2024年上半年營業收入(或研發費用)不低于申請資助金額的2倍;海內外高水平新引進團隊依托的申報企業、深圳市引進重點創新型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四)企業作為申請單位的,鼓勵聯合申報;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申請單位的,必須聯合申報,且至少有一家合作單位是深圳企業。

  資助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申請單位為企業的,要求2023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以上;2023年度營業收入不足1億元的企業或申請單位為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要求聯合申報,且合作單位中應至少有1家深圳企業2023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以上。

  申報智能機器人、合成生物、光載信息、新藥疫苗、健康診療5個專項的申請單位不受牽頭單位(合作單位)營業收入條件限制。

  (五)申請單位應當具有良好的研發基礎和條件(在深具備研發場地、設施、人員等條件)、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優秀的技術及管理團隊,能提供相應的配套資金,項目自籌資金(牽頭單位與合作單位自籌資金之和)不低于申請的財政資助資金。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牽頭單位的,需要提供自籌資金,且自籌資金比例不低于財政資金分配比例;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作為合作單位的,對其自籌資金不作要求。

  (六)項目負責人必須為申請單位的全時在職人員(應在申請單位購買社會保險3個月(含)以上),且項目完成年度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如3年期項目,應在1967年1月1日后出生);海內外高水平新引進團隊的項目負責人、主要成員可不受社保繳納限制,但需提供全職來深承諾函,并在項目立項前完成深圳社保繳納。

  (七)項目組主要成員中申請單位人數不少于單個合作單位人數;項目組成員總人數的50%以上須已在深圳連續購買社會保險3個月(含)以上。

  (八)鼓勵產學研用組成創新聯合體合力攻關,深圳市內外(含港澳)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單位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項目。

  (九)聯合申報應注意以下事項:

  1.合作單位最多為4家。

  2.申請書中填報合作單位名稱并加蓋合作單位公章。

  3.合作協議中應明確申請單位和合作單位的研發內容分工、知識產權分配等相關內容。

  4.牽頭單位資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單個合作單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合作單位為企業和社會組織的,不參與分配財政資助資金,鼓勵其參與分配自籌資金;市外合作單位為高校、科研機構的,可參與分配財政資助資金,但最高不超過項目財政資助金額的20%,且牽頭單位應配合加強項目過程管理和出市資助資金監管。

  (十)本項目申請實行限項制,具體要求是:

  1.對于企業,同一單位限牽頭或參與申請2個本年度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其中牽頭申請不超過1個;2023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5億元或獲得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認定的企業不受此條款限制;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牽頭單位申報不超過2項。

  2.在研的深圳市技術攻關項目和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負責人不得再次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本年度科技重大專項項目。

  3.項目申請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和超期未申請驗收名單;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創新局驗收不通過名單;項目申請單位、合作單位不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回財政資金的情形。

  4.參與本批次項目編制指南的咨詢專家組成員不得參與申報對應專項項目。

  (十一)項目須經科技倫理審查或涉及科技安全的,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復印件。

  (十二)合成生物、光載信息專項的市區聯動項目應由相關區的企業作為項目牽頭單位申請。

  (十三)海內外高水平新引進團隊的項目負責人應在海內外知名科技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擔任高管、教授、項目組負責人等職務,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組成穩定團隊(3人以上,且有穩定合作基礎),近三年(2021年1月1日)從市外(境外)全職來深圳或承諾項目立項前全職來深圳工作,團隊前期研發經歷和合作基礎作為研發基礎和條件參考。

  (十四)深圳市引進重點創新型企業可以“先項目,后資金”的方式,牽頭和參與申報項目,以承諾落地條件作為研發基礎和條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