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4年度科技重大專項(可持續發展專項)項目

  支持強度

  有數量限制。受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單個項目資助強度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申報時間:2024年8月10日-2024年9月2日

  申請條件

  (一)牽頭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

  (二)企業作為牽頭申請單位的,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之一: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發證年度為2021年及以后)。

  2.2023年度研發費用超過5000萬元或2024年上半年研發費用超過3000萬元。

  3.經國家、省、市工信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

  4.經市科技部門認定為“深圳市引進重點創新型企業”的單位。

  5.海內外高水平新引進團隊依托的申請企業(注冊時間在2019年7月31日后)。

  (三)企業作為牽頭申請單位的,2023年度或2024年上半年營業收入(或研發費用)不得低于申請資助金額的2倍;海內外高水平新引進團隊依托的申請企業、深圳市引進重點創新型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不受此條款限制。

  (四)牽頭申請單位應當在深圳具備良好的研發場地、設施、人員團隊等條件,誠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制度。申請單位中有企業的(含牽頭或合作單位),要求自籌資金不低于企業申請的財政資助額。

  (五)企業作為牽頭申請單位的,可獨立申請;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牽頭申請單位的,必須聯合申請,且至少有一家合作單位是深圳市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深圳市內外(含港澳)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單位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項目。聯合申請應注意以下事項:

  1.合作單位最多為4家。

  2.上傳系統中的申請書,應加蓋申請單位及合作單位公章。

  3.每個申請項目需提供1份合作協議,明確牽頭申請單位和全部合作單位的合作內容、主要分工及市財政資助資金分配比例、成果歸屬等方面的權責事項;申請書中研發內容和考核指標應含蓋課題指南所有內容且不低于課題指南要求;牽頭單位應負責研發內容的50%以上。

  4.牽頭申請單位市財政資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單個合作單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合作單位為企業和社會組織的,不參與分配市財政資助資金,鼓勵其參與分配自籌資金;市外合作單位為高校、科研機構的,可參與分配市財政資助資金,但最高不超過市財政資助資金的20%,且牽頭單位應配合加強項目過程管理和出市資助資金監管。

  (六)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專業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項目負責人應為牽頭申請單位的全時在職人員(應在申請單位購買社會保險3個月(含)以上),承擔實質性研發任務,且項目完成年度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如3年期限項目,應在1967年1月1日后出生,院士及國家引才計劃專家放寬至65歲);海內外高水平新引進團隊的項目負責人、主要成員可不受社保繳納情況限制,但須提供全職來深承諾函,并在項目立項前完成深圳社保繳納。

  (七)項目組主要成員中牽頭申請單位人數不少于單個合作單位人數;項目組成員總人數(以申請書上填報數量為準,應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項目組成員列表人數一致)的50%(含)以上須在深圳連續購買社會保險3個月(含)以上。

  (八)應用示范項目應明確示范地點,并應與技術使用單位(非項目合作單位)簽訂科技應用示范協議,示范地點應在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或深圳市對口幫扶地區(指南特別說明項目除外)。

  (九)項目申請實行限項制(獨立計算,不與科技重大專項中其他專項疊加計算),具體要求是:

  1.對于企業,同一單位限牽頭或參與申請2項本年度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其中牽頭申請不超過1項,已獲批2023年度可持續發展科技專項(含雙碳專項)、2023年科技重大專項生物育種專項項目的企業牽頭單位,不得牽頭申請;2023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5億元或獲得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認定的企業不受此條款限制;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牽頭單位申請不超過5項。

  2.在研的深圳市可持續發展科技專項(含雙碳專項)、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負責人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本項目。

  3.技術攻關課題須由企業牽頭申請。

  4.同一單位不得重復牽頭申請同一項目。

  5.項目申請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和超期未申請驗收名單;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創新局驗收不通過名單;項目申請單位、合作單位不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市財政資金的情形。

  6.參與本批次項目指南編制的咨詢專家不得參與申請項目。

  (十)涉及科研倫理與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關問題的,申請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

  (十一)海內外高水平新引進團隊的項目負責人應在海內外知名科技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擔任高管、教授、項目組負責人等職務,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組成穩定團隊(3人以上,且有穩定合作基礎),近三年(2021年1月1日)從市外(境外)全職來深圳或承諾項目立項前全職來深圳工作,團隊前期研發經歷和合作基礎作為研發基礎和條件參考。

  (十二)深圳市引進重點創新型企業可以“先項目,后資金”的方式,牽頭和參與申請項目,以承諾落地條件作為研發基礎和條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