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八批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完善我省制造業協同創新體系,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20〕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組織開展第八批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籌建領域要求。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目標任務、組織定位、領域范圍、培育建設等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和當地產業創新優勢,圍繞20個戰略性產業集群和5個未來產業集群發展,重點聚焦現代農業與食品、數字創意、區塊鏈與量子信息等尚未布局的戰略性產業領域以及低空經濟、未來電子信息、未來智能裝備、未來生命健康、未來材料、未來綠色低碳、老年用品等重點產業、未來產業領域加強謀劃,積極組織優勢龍頭企業及單位牽頭申報。

  (二)申報基本條件要求。

  1.牽頭單位須是長期從事某領域研究開發且有持續的研發投入,在該領域有核心競爭力,具備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承擔并較好完成國家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經驗的企業、科研院所或高校。牽頭單位為企業的,原則上近三年年均銷售收入不低于5億元,對省重點支持領域、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牽頭企業可適當放寬。

  2.牽頭單位要有整合產學研合作基礎資源的能力,有較強的技術轉移和擴散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成員單位應包含相關行業領域內若干家具有較強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主體。

  3.牽頭單位要有完善的研究開發平臺,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裝備,以及研發高端人才,具備為技術創新發展提供支撐的能力。

  4.近三年有嚴重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不得成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或成員單位。

  5.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必須有明確清晰的建設方案。

  6.珠三角地區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組建資金(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組建資金(注冊資本)可適當放寬。

  (三)申報名額要求。請各地市對牽頭單位基本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重點研判申報牽頭單位建設優勢及創新基礎條件、擬突破行業共性關鍵技術攻關點及技術先進性等內容,堅持“質量優先”,擇優推薦。廣州市、深圳市原則上不超過3家,其他各地市不超過1家企業。請各地市按推薦的先后次序列表排序。各地市如在申報截止時間之前屬地仍有未按期組建完成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我廳原則上不再批復新增籌建(低空經濟、未來電子信息、未來智能裝備、未來生命健康、未來材料、未來綠色低碳等重點產業及尚未布局的戰略性產業集群領域除外)。

  (四)鼓勵各地市加強對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指導支持,各地市對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支持政策作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遴選的加分項和重要考量要素。

  二、材料要求

  (一)由牽頭單位填寫廣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書(附件1)并加蓋牽頭單位公章。牽頭單位應參照《廣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書(建設方案)編寫指引》(附件2)制訂明確清晰的建設方案,主要包含以下內容: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成員單位情況,產業化技術發展方向和目標,運行機制和經營機制,技術專家委員會,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組建資金情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集聚創新平臺的數量,中長期研發項目計劃(包括成果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應用目標、經費籌措計劃、研發投入等),吸引可持續投資和商業運行的能力,成果轉化收益預算以及實現市場化自主運營的進程計劃等情況。

  (二)對已注冊成立企業法人的創新中心,需提供獨立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如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協議、資金組建方案、各項規章制度、產業技術聯盟備案證明等)。

  (三)申報材料需裝訂成冊,紙質文件一式三份,電子文件一式一份。

  三、申報程序

  請符合建設條件的牽頭單位根據時間安排,提交正式有效的申報材料至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提出推薦意見并填報匯總表(附件3),于2024年9月30日前將經審核的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及蓋章的匯總表(均需附電子光盤文件1份)報送我廳(制造業創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