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科技人才篇

  推動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2024年)強調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堅持人才引領發展,以科技人才為重點,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動我省加快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

  《條例》從科技人才發展的不同環節和要素出發,一方面在培養使用、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放權減負、服務保障等方面解決影響人才發展的共性問題,另一方面明確對戰略人才、基礎研究人才、產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復合型人才、外籍人才、技術轉移人才以及科技管理人員等不同類型的人才實施有效激勵措施。

  《條例》共50處涉及激發科技人員活力、促進科技人才發展的具體內容。

  一、強化人才自主培養力度

  ? 本省以科技人才為重點,堅持人才引領創新驅動發展,完善高層次人才發展政策體系(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人才發展機制,優化科技人才發展環境(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 鼓勵用人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計劃,完善人才使用機制(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 健全科技人才和團隊培養機制,加強專業技術、高技能、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的人才,以及復合型人才、戰略人才培養(第五十條第一款)

  ?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員的項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設立青年科技創新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青年科技人才給予獎勵(第五十條第二款)

  ? 在科研項目、人才項目、科技獎勵等方面,對女性科技人員申報年齡放寬不少于兩周歲(第五十條第三款)

  二、完善人才引進流動機制

  ? 完善科技人才和團隊引進制度,支持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顧問指導、掛職兼職、項目合作、技術服務、在境外創辦或者共建研發機構等方式柔性引進科技人才。鼓勵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柔性引進人才納入本市人才支持與保障政策范圍(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企業科技人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 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科技人才進行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才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活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 探索實施科研機構高層次人才預聘、人員動態調整和有序流動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可以同時認定為本單位的業績,并作為科技人才職稱評定、績效獎勵、評優推優的重要依據。(第六十三條第三款)

  三、為科技人才發展放權賦能

  ? 賦予科技人才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優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等活動,減輕科技人員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費報銷等方面的負擔(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 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規律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完善撥付機制,優化管理措施,為科技人員使用科研經費提供便利(第七十七條)

  ? 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責,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結題(第八十八條)

  四、深化科技人才評價改革

  ? 強化科技人才評價應當突出用人單位主體地位,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組織等多元評價作用,實施分類評價,合理確定薪酬待遇、配置學術資源、設置評價周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優化有利于科技人才創新和發展的職稱評審制度,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才,以及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以不受學歷、資歷等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五、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

  ?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建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鼓勵和吸引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第十五條第三款)

  ? 明確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激勵分配制度,對企業重要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等激勵措施(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鼓勵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跟投現金的方式,持有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入股企業的股權(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明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市場化方式取得的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可以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明確財政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可以全部用于績效支出,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第七十七條)

  ? 績效工資分配中對承擔重大科技任務且做出貢獻的一線科技人才給予傾斜(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六、完善人才服務保障體系

  ? 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綜合服務保障體系,為科技人才提供知識產權保護、風險投資、創業孵化以及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服務保障(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 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在落戶、出入境、停居留、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社會保險、稅收減免、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務,可以按照規定申領人才優粵卡(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 用人單位應當為科技人才提供開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啟動資金、儀器設備、場地、科研助理等基本條件(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七、優化外籍人才創新環境

  ? 外籍科技人才可以牽頭申報、實施財政科研項目,參與科技戰略研究、科研項目管理等工作(第五十一條第三款)

  ?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落實出入境、永久居留、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外國人才簽證、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等政策制度,優化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認定標準(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持人才簽證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無需事先取得工作許可(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 全職在粵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經用人單位和擬兼職單位同意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后,可以在省內從事兼職工作(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八、加強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和支持力度

  ? 健全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人才培養機制(第十四條第一款),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資助科技人員開展自然科學探索和前沿技術研究(第十九條第一款)

  ? 鼓勵科技人員圍繞非共識、新興和交叉學科等方向進行自由探索(第十四條第二款)

  ? 健全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長周期評價制度,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的穩定支持,提升基礎研究人才隊伍質量和水平(第十五條第一款)

  ?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支持方式和評價機制,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培養多學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團隊和人才,開展有組織科研,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第十六條第二款)

  ?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圍繞產業發展需求設立基礎研究資助項目,組織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參與(第十七條第二款)

  九、加強技術轉移、科技管理人才培養和支持力度

  ? 鼓勵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培養技術轉移人才隊伍(三十六條第一款)

  ? 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留存部分,可以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給予獎勵,并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完善技術轉移人才評價機制,開展技術轉移人才職稱評定(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留存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第六十四條)

  ? 國有企業對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等激勵措施。(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涉人才專項條款及注解:

  1.單位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入股企業的,鼓勵為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跟投現金的方式持有股權;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持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注解: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離不開科技人員及管理人員的深度參與。在科技成果采取作價投資入股形式實施轉化后,通過鼓勵為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跟投現金的方式持有股權,使得成果完成人與投資企業之間共享成果轉化收益、共擔風險,有助于激勵科研人員和科研管理人員持續高效地推動后續轉化工作。同時,在科研人員和科研管理人員進行現金跟投后,實際上給該成果的應用前景提供了隱形保障,市場對于該成果的應用前景也有更好的預期,如此良性循環能夠很大程度助推科技成果順利實現市場轉化和應用。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

  2.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或者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委托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服務等科研項目,可以提取和發放獎酬金。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上述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可以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注解:本條明確了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市場化方式取得的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的分配自主權,提出可以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滿足了科研人員通過橫向課題獲取報酬激勵的內在動機,也更能激發科研人員深度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意愿。同時,明確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的做法,可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進一步推動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構建充分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和薪酬體系。

  3.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員的項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第五十條第二款)

  注解: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和使用的若干措施》(2023年8月)明確提出,“穩步提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對青年科技人才的資助規模,將資助項目數占比保持在45%以上”。本條進一步加大力度、擴大范圍,明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員的項目兩個“不低于60%”的資助比例要求,以剛性規定為青年科技人才“搭臺”,大力促進青年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等陳舊觀念,讓青年科技人才當主角、挑大梁,解決其面臨的職業早期科研支持不夠、成長平臺和發展機會不足等問題。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科研項目、人才項目、科技獎勵等方面,應當對女性科技人員申報年齡放寬不少于兩周歲。(第五十條第三款)

  注解:放寬女性科技人員申報年齡,對擴大我省女性科技人員隊伍規模,優化結構,提升能力有著重要意義。本條提出對女性科技人員申報年齡放寬不少于兩周歲,既明確剛性規定,又遵循法律底線思維,讓各級政府部門有更大的政策空間。如2023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明確將女性科研人員申請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年齡限制由45周歲放寬至48周歲,則是放寬了三周歲。本條款可以有效緩和女性科技人員職業發展面臨瓶頸,營造生育友好型科研環境,進一步激發女性科技人才創新活力,為女性科技人才成長進步、施展才華、發揮作用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

  5.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企業科技人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注解:引進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企業科技人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是在基于產業發展需求的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中建立持久良性的“旋轉門”機制,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自主設置流動崗位,自主設置不納入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的崗位設置方案,用于引進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企業科技人才。流動崗位人員由事業單位自主引進,不與事業單位建立人事關系,其薪酬由雙方協商確定。事業單位應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紀律、成果歸屬等內容。

  6.本省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科技人才進行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注解:港澳人才簽注政策是粵港澳大灣區超級城市群協同發展的“軟聯通”,為人才跨境流動提供便利條件,充分激發人才活力。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發布《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的公告》,規定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杰出人才、科研人才、衛健人才、法律人才、其他人才等6類內地人才可以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人才簽注,6類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以申辦有效期5年的人才簽注,科研、文教、衛健人才可以申辦有效期3年的人才簽注,法律、其他類人才可以申辦有效期1年的人才簽注。持證人在簽注有效期內可以不限次數往來香港或者澳門地區,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停留不超過30天。

  7.科技人才評價應當突出用人單位主體地位,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組織等多元評價作用,實施分類評價,合理確定薪酬待遇、配置學術資源、設置評價周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注解:實施分類評價將根據不同職業、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人才特點和職責,堅持共通性與特殊性、水平業績與發展潛力、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分類建立健全涵蓋品德、知識、能力、業績和貢獻等要素,科學合理、各有側重的人才評價標準。分類建立體現不同職業、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人才特點的評價機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工作特點設置,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人才,以科學評價為導向真正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8.用人單位應當構建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在績效工資分配中對承擔重大科技任務且做出貢獻的一線科技人才給予傾斜。(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注解:用人單位是人才使用、評價和激勵的主體,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構建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才能使一線科技人才的勞動貢獻和實現的價值得到體現,才能讓事業激勵人才,讓人才成就事業。在績效工資分配中對承擔重大科技任務且做出貢獻的一線科技人才給予傾斜,按貢獻決定報酬,使科學技術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對于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具有重要意義。

  9.全職在粵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經用人單位和擬兼職單位同意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后,可以在省內從事兼職工作。(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注解:允許外籍科技人才在省內從事兼職工作,解決了外籍人才工作許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其在省內的跨單位、跨地區流動難的問題,解決了外籍人才兼職合法依據缺失的問題。本條有助于高端人才資源的“二次引智”,突破了外籍人才兼職工作地域的限制,對外籍科技人才在粵有序流動給予保駕護航,最大化發揮外籍科技人才服務區域創新發展的作用。同時明確了經用人單位和擬兼職單位同意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后實施,既能加強外籍人才兼職的管理,又能給予用人單位更大自主權,進一步促進外籍科技人才有序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