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企業篇

  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2024年)強調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聚焦堅持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的原則,釋放增強企業內生動力、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的明確信號,對企業作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地位進行全面勾畫,突出企業在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全過程的主體地位,更好地促進創新鏈和產業鏈深度融合,引領帶動新質生產力發展。

  《條例》36處涉及促進、保障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具體內容。

  一、強化企業技術創新決策的主體地位

  ? 在科技創新規劃、政策制定、科研項目組織實施中,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二、強化企業科研投入的主體地位

  ? 建立財政投入、企業投入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投入的多元化投入體系(第八條第一款)

  ?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管理制度,設立研發機構,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 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出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金融、稅收等支持(第十三條第三款)

  ? 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采取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普惠性財政后補助方式,支持和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建立覆蓋科技創新全鏈條和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第四十條第一款)

  ? 推動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支持(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 支持金融機構探索股權、債券、信貸、保險等多種方式組合聯動,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多元化融資支持(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三、強化企業組織科研的主體地位

  ?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開展基礎研究,承擔基礎研究類財政科研項目(第十七條第一款)

  ?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圍繞產業發展需求設立基礎研究資助項目(第十七條第二款)

  ? 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科研項目,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產業應用目標明確的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引領帶動技術攻關(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開放創新鏈、供應鏈資源和應用場景,牽頭整合集聚創新資源,建設跨領域協同創新平臺,推動產業鏈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第二十四條)

  四、強化企業成果轉化的主體地位

  ?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建立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共建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聯合實驗室等(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推動建設科技創新所需的應用場景,并依法向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提供數據開放、技術驗證、檢驗檢測、示范應用等服務(第三十五條)

  ? 鼓勵建設與產業深度融合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支持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科技產業園、產教融合園等專業孵化載體(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 各類創新主體可以將科技成果使用權作價投資孵化科技型企業(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才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活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五、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環境的支持

  ? 強化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制定精準支持措施,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科技型企業培育發展成效納入本省高質量發展、省級高新區發展等評價范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 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落實預留政府采購份額、加大評審優惠等中小企業支持政策(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支持商業銀行建立以企業創新能力為核心指標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評價體系,優化授信審批機制,精準支持科技型企業(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建立科技保險理賠快速通道,為科技型企業在技術研發、創新產品應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保障(第四十五條)

  ? 鼓勵科技型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融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 推動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促進科技型企業利用境內外金融資源,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第四十七條)

  ? 科技型企業可以通過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聯合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并按照規定進行宗地分割(第八十條第二款)

  涉企專項條款及注解:

  1.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出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金融、稅收等支持(第十三條第三款)

  注解:企業出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2號)規定,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2.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科研項目,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產業應用目標明確的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注解:支持企業牽頭承擔財政科研項目是對企業技術創新進行引導和扶持的重要途徑,有助于充分發揮企業在集聚創新資源、引領科技攻關方向等方面的作用。當前,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中企業牽頭項目已超過一半,參與項目已超過九成。

  3.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管理制度,設立研發機構,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注解:研發準備金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之一,能夠通過制度層面來有效保障企業有計劃、可持續地加大研發投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建立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

  4.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注解:改革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將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積極性和創新能力,引導國有企業建立研發投入穩定增長機制。為此國家和省政策文件均明確將原創技術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

  5.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注解:“先使用后付費”是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允許企業在一段時間內免費使用科技成果,后續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來支付許可費用,能夠有效減少職務科技成果市場化的不確定風險,降低中小微企業使用職務科技成果門檻和試錯風險。本條也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最新舉措。

  6.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落實預留政府采購份額、加大評審優惠等中小企業支持政策(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注解:政府采購是引導中小企業合理配置資源,引領、帶動、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年)中明確規定,“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7.建立覆蓋科技創新全鏈條和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第四十條第一款)

  注解: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出臺《關于加強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務的通知》(金發〔2024〕2號)中明確提出,根據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等不同發展階段科技型企業的需求,針對性提供企業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構建同科技創新相適應的科技金融體制,加強對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完善長期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

  8.支持商業銀行建立以企業創新能力為核心指標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評價體系,優化授信審批機制,精準支持科技型企業(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注解:《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第三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0〕3號),明確建立以企業創新能力為核心指標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評價體系,將廣東(珠三角)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推廣至全國范圍適用。具體來說,通過建立科技型企業信貸審批授權專屬流程、信用評價模型和“技術流”專屬評價體系,將科技創新企業創新能力作為核心指標,拓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9.科技型企業可以通過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聯合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并按照規定進行宗地分割(第八十條第二款)

  注解:允許科技型企業聯合拿地,能有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土地招拍掛市場競爭力,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成長提供空間保障。《關于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20〕1566號)明確,“允許中小民營企業聯合參與工業用地招拍掛,可按規定進行宗地分割”,有效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應或園區轉讓的工業用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