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清遠“激勵科創十條政策”解讀

 

2018年1月18日,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清遠市激勵科技創新十條政策》(清府〔2018〕5號);2018年8月17日,清遠市科學技術局聯合6部門印發了《關于印發〈清遠市激勵科技創新十條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清科〔2018〕31號);2019年5月27日,清遠市科學技術局發布了《關于組織開展2019年度清遠市激勵科技創新十條政策有關項目申報的通知》,對“創新十條”中的以下內容按照申報條件、獎勵標準、申報資料及程序組織申報:
 
(一)第四條  獎勵引進新技術
(二)第五條  獎勵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省高新技術培育入庫企業
(三)第六條  獎勵省級新型研發機構
(四)第七條  獎勵省級以上創新平臺
(五)第九條  獎勵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
具體如下:
 

申報對象:自2017年4月28日開始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符合條件的單位(團隊)(已獲得獎補的,不得重復申報)。
獎勵類別申報條件獎勵標準申報時間
四、獎勵引進新技術
企業引進新技術獎勵1.在清遠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企業。
2.自2017年4月28日起,企業引進的新技術(已在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或購買專利等技術成果已經產業化。
1.獎勵資金按企業后一年度凈利潤增長額的5%(企業上一年度凈利潤為負值的,按0值起算)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企業的成果運用團隊。
2.與清遠市科技創新券不重復疊加。
2019年7月10日17時
五、獎勵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省高新技術培育入庫企業
1.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 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 〔2016〕195號)相關規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1.國高:30萬元/家。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企業的高管團隊。
2.省高培:15萬元/家。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企業的高管團隊。
3.獎勵主體同時獲得國高認定和納入省高培庫的企業,只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2019年7月10日17時
2.新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獎勵1.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3.根據《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實施細則》(粵科函高字〔2016〕1737號)相關規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
六、獎勵省級新型研發機構
引進落地或獲得省科技廳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獎勵1.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自2017年4月28日起我市引進落地或獲得省科技廳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
1. 300萬元,主要用于獎勵新型研發機構的核心管理團隊。
2.與清遠市科技創新券不重復疊加。
2019年7月10日17時
七、獎勵省級以上創新平臺
引進落地或新認定的省級以上創新平臺獎勵1.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自2017年4月28日起引進落地或新認定的省級以上創新平臺。
3.省級以上創新平臺,包括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省部共建實驗室等國家級創新平臺,以及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等省級創新平臺。
1.國家級創新平臺:100萬元,用于支持創新平臺建設。
2.省級創新平臺:50萬元,用于支持創新平臺建設。
3.只補助1次,不重復補助。與清遠市科技創新券不重復疊加。
2019年7月10日17時
九、獎勵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
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獎勵1.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自2017年4月28日起,牽頭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
每項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承擔重大科技專項的課題組。2019年7月10日17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