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單位開發的研發費用全部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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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特別事項的處理,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所以,對于企業委托外部進行研發活動,財稅〔2015〕119號公告對此作了嚴格規定,對于國內的委托開發,只允許稅前加計扣除80%;對于境外的委托開發,不允許稅前加計扣除